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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有医疗责任保险,患者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吗?鉴定是不是应该由保险公司进行

保险纠纷 2018-12-15 19: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费包括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而进行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后续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工伤复发而进行治疗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第46条规定:“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仕院服务标准。
    只有这样,有关医疗费才可能得到“报销”,即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医疗保险找保险公司理赔需要的材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3、填写理赔申请资料,包括:理赔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如有代办)、委托银行转账申请书;
      
    4、被保险人在医院门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收据对应的清单;
      
    5、定点医院的诊疗记录(如门诊病历原件和住院结束后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各种检查报告等);
      
    6、因意外或疾病死亡以及残疾,还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死亡证明以及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鉴定证明等。
      商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营的,赢利性的医疗保障。消费者依一定数额交纳保险金,遇到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 治疗工伤期间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的,结算费用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的,应当从中扣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事故都是突发事件,治疗抢救期间都不可能完成工伤认定,医疗费用一般需要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申报结算。
      公司在治疗工伤期间垫付了医疗费用的,在出院时没有与社会保险机构结算的,在之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社会保险机构与其它赔偿费用一并结算的,支付的费用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从中扣除。
      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赔偿费用应当有清单,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清单核对是否包含医疗费用。
  • 医疗事故责任保险要看你是在什么保险公司购买的,可能不同的公司承担的责任已经支付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下面是某公司的保险责任的规定: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在其赔偿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诊疗护理工作过失,而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病员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   
    (三)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除外责任   第四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和隐瞒事实真相而引起的索赔;   
    (二)被保险人在酒后或药物麻醉情况下施行医疗行为引起的索赔;   
    (三)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诊疗护理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节育手术等引起的索赔;   
    (四)由于医疗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五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自签单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六条 保险费由医疗单位按本公司分级分档制定的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治(主管)匡(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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