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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早5点,我父亲(78岁)骑自行车带我母亲(77岁),被一电动三轮车刮倒,父亲右手拇指骨折,母亲门牙磕掉,脸部摔伤,颈椎受伤,半侧身体麻木,走路不稳。肇事者(刘长学)逃逸。三日后,我根据路口监控,找到肇事者,报警。经公安医院、市中心医院确诊后,母亲住院已花4000元,下一步颈椎医疗手术费需要6万。肇事者被拘留6天后,我要他垫付医药费,肇事者讲:他被拘留了,他是农民,在城里无房无车,卖小食品的,没钱赔。经咨询律师,即使起诉到法院,赢了官司,也难执行。多次协商后。我被迫接收8000元赔偿,并写下不再追究肇事者协议书。6月20日,双方去结案,我开着车,肇事者做我车后座,在到达交警队院内门口时,车减速,我告诉肇事者车要左拐开到院里西侧停车场,肇事者突然下车,然后大喊车压到他脚。我停车看他的左脚后脚踝有刮伤,没出血也没破皮。我就质问他,下车为什么不告诉我?肇事者这时就跑去交警队楼上去办理他电动三轮车被扣事情。我在交警队院里没走,打保险(阳光保险)报案电话,我车只上强制险,保险公司告诉我他是车上人,不在理赔范围内。肇事者办完事下楼找我,要我赔偿他。并报警,接警的就是处理肇事者案件的警官。警官让我带他上医院看一看,并让他撤销报警,我同意。但肇事者不同意。警官只能按程序办理,扣了我的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我的全责。期间警官说肇事者未住院,也没提出赔偿数额。9月,肇事者到法院起诉我,医药费800元,其他赔偿1万。附带起诉保险公司.我在法庭应该如何应诉?我认为一、??????????????肇事者在利用法院讹诈,在交警队他不同意,我带他去医院,已经放弃了赔偿。二、??????????????肇事者是在下车后挂伤,属车外第三者,在强制险理赔范围内,一旦法院判决我赔偿,保险公司理应履行保险理赔义务。三、??????????????我是否可告肇事者讹诈。?请大家给我出出主意,我该如何应对。愿听其详。谢谢

保险纠纷 2018-12-18 06: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的医药费赔偿:这个是按实际来确定医疗费的,而不按百分比,相关规定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交通事故起诉保险公司: 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就要保护现场、抢救人员并及时电话报案。向交通管理部门122和保险公司报案外,事故之后还要在48小时之内向保险公司正式报案。
    向保险公司报案方式有:电话报案、网上报案、到保险公司报案以及理赔员转达报案。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
      对于车辆发生撞墙、台阶、水泥注及树等不涉及向他人赔偿单方事故时,可直接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在事故现场附近等候保险公司来人查勘,也可以到有定损资格的汽车专修厂报案和定损。
    单方事故也是可以向122报案的。
      对于双方事故来讲,必须拨打122交通报警台,由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各自责任,并出具相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双方车辆由同一保险公司承保,报险、索赔手续比较简单;如果双方车辆不属于同一保险公司承保,应各自向保险公司报案,由双方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 一个是与交通肇事者之间的侵权关系,即基于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而向交通事故肇事者主张赔偿医疗费,以及由此受到的其他损失。还有一个法律关系是与其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依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赵某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后,不妨碍其向交通事故肇事者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 在确定了人身伤害的数额后或财产定损后,就可以起诉肇事者。一般去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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