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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女方是2012年8月认识的,10月份开始接触,她是离过婚的。后来她要买房子,我开始觉得她是北京女孩子,又长的不错,人好就行了,就着急用女方的名字买了房子,房子是我们先领的结婚证,贷款买的,首付20万,后来提前还了14万。????然后我们2月份在我老家把婚礼办了,只有她跟她妈妈知道。她家的亲人都不知道我们结婚的事。3月份贷款下来了。4月份她妈妈就要我写婚内财产协议,要我把房子的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升值部分归她妈妈所有。我当时不情愿,前前后后她们就闹腾我,我当时刚结婚,实在不想离婚我就给签了份婚内财产协议。?????5月份交房子就开始装修,到8月份装修完家具电器进来了。8月20号她突然给我打电话让我别回家。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她要跟我离婚。我当时没同意。她说先离婚,说有证在这太束缚了,还没恋爱就结婚了。后来我没同意。到9月份又提了次。?????后面我们又重新签了份协议,离婚了要把借我母亲和姐姐的8.5万和卖我老家房子的10万还我。?????一直到12月,我们也基本是冷战状态。我实在是看不下去,就同意跟她离婚。离婚协议也在民政局签了,把房子都给她。欠我家人的钱我来还。约定半年后缓和了我们再复婚。?????离婚后她还要求我帮她还贷款,我一开始没同意,后来说帮还两个月还有她欠的信用卡。然后让我在外面租房了,我租完房子,她就把东西都给我搬来了。房子的钥匙也给她了,离婚证和离婚协议都再她那不给我说给撕了。后来我搬家的时候发现她妈偷偷的笑。我才明白我彻底被爱蒙蔽了双眼。??????我现在就想问问,离婚协议里没写卖房子钱的前分配的问题,欠我家人的钱也是在我家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写的我还。我是否还能挽回一点损失。我一年多工资10多万都给她花和还贷款了。她的工资说就2000多我从来没见过都放她妈妈那。??????我还能重新分割财产吗?她们属于婚姻诈骗吗。我如果起诉需要什么证据???????我还能重新分割财产吗?她们属于婚姻诈骗吗。我如果起诉需要什么证据?

刑事辩护 2019-05-26 19: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应当平均分,拿去物价局对房产估值,然后一方拿钱,一方要房。
    根据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约定优先原则。契约自由是财产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完善夫妻财产制应进一步体现的精神。约定财产制正是这一精神的具体体现。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这也是诉讼法上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重要体现。法官只有在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问题上出现争议时,才需要依法居中裁判。但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该是自愿、善意、合法的,没有规避法律、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人利益。否则,该约定属于无效。
      
    (二)平均分割原则。在我国,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有。基于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分割时,夫妻应该平均分割财产,即一人一半。这也是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过错责任是民法领域中一般的、普遍的原则,而过错归责的基础在于过错,它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同样,在婚姻家庭领域,我们不能无视过错的存在,而不给过错方任何的警告和惩罚。 
    (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在社会上,相对于成年男人而言,妇女、儿童、老人处于弱者地位,因此社会有必要强调其权益的维护,顺应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时代潮流。
  • 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法律的规定如下,分两种情况来看: 1)如果该房产是落在你夫妻二人的名下,登记时没有约定份额,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可按平分处理。 2)如果房屋只是落在其中一人名下,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涉及到离婚时,如果双方商议不成,另一方如果不能拿出当时出资过的证据,则无权分割房产,只归房屋登记人所有。
  • 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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