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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买的车库?当时开发商只给开了收据和合同没给发票?说以后给补找了几次一直没给?现在开发商都没了?我想办房产证?能自己去交税开发票吗?

房产纠纷 2019-01-22 02: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般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具体要看虚开的数额,如果情节轻可以判缓刑。
    1、取保候审如何判刑,还要结合具体案情由司法机关裁量。
      
    2、取保候审与刑事拘留、逮捕一样,都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有条件的在外等待开庭审判,并不代表案件了结、当事人无罪。取保候审也与如何判决没有直接关系,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能够取保候审的,都是罪行较轻的,判决也不会太重,争取缓刑的机会也大。
  •   其实,用来抵押的房产的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此外,还要求出示房产证进行抵押登记。
      反之,若未经他人授权,私自拿他人房屋产权证用于抵押贷款,并伪造他人的签名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此抵押担保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
  • 房屋买卖过户中,涉及的税金主要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
    房产证已经满二年的,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手续费和登记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一、营业税(税率
    5.55% 卖方缴纳)
    1、 根据财税[2015]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如商铺、写字间或厂房等,则不论证是否过2年,都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 卖方缴纳)
    1、 如果转让的房屋购买时间超过2年,又是家庭唯一住宅的,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房产,则不管什么情况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税率1%买卖双方各半)
    从2009年至今国家暂免征收。
    四、 契税(基准税率3% 优惠税率
    1.5% 和1% 买方缴纳)
    1、契税的基准税率是3%,按照交易总额的3%收取。
    2、若买方是首次购买面积不足90平的普通住宅缴纳交易总额的1%,若买方首次购买面积超过90平(包含90平)的普通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
    1.5%。
    3、首次购买和普通住宅同时具备才可以享受优惠,契税的优惠是以个人计算的,只要是首次缴契税都可以享受优惠。
    4、若买方购买的房产是非普通住宅或者是非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3%。
  • 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
    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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