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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向房管局购买的小面积公房,当时缴纳了购房款、证件工本费、土地出让金,房管局开具了发票,费用明细里面列了收取土地出让金400元,由房管局收取代为办理土地出让。购买后只拿到了房产证,虽多次催办,但一直没拿到土地证。直到2010年,才最终拿到土地使用证,但土地类型变成了划拨。但之前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类型理应为出让。由于年成已久,原来的发票不慎丢失,只剩下当年留的复印件。现已找国土局和房管局多次,双方以“踢皮球”敷衍塞责。将发票复印件交给房管局工作人员看时,甚至没有要求看发票原件,直接慌称当时出让金项目写错了。国土局方面辩称土地类型就是划拨。双方现在均不认账。初步分析可能是房管局将土地出让金吞掉,没有交给国土局去办理。由于现在找不到发票原件了,十分着急。所以,想咨询一下各位专业法律人士,我应该怎么处理??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我现在只有复印件在手能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期待您的建议和支招。房管局有明显的过错,它们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怎样向它们追责,或者通过什么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房产纠纷 2018-12-21 12: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拆迁补偿中土地证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 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哪个好?
    要比较出让土地和划拨土地哪个好,不能笼统的来说,因为两者各自有各自的优点,相对比较来看,如果要选择则要看购买者自身的需求:
    1、如果划拨的要转让,需要划拨土地的使用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批准,获得批准后,受让人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将土地性质变为出让性质的,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买卖国有划拨土地不能办理过户,那么你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出让土地就不需要。
    2、如果征地拆迁,划拨土地是不补偿的,但土地上的附着物会有相应的补偿,出让土地就不一样了,土地和附着物都有补偿。
    3、一般商品房土地证都是出让。划拨是土地出让政策之前的用地,很多都是免费划拨,不能抵押,有些交了出让金之后就变为出让,就可以转让。
  • 房产证办理流程
    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两三个月之后,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站进行查询。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在《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加以约定,尤其是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最后期限以及办理完毕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等,明确不及时办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在拆迁时,只给地上物的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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