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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因家暴离婚,家暴没有其他证据(当时心软,没有报警也没有验伤),只有他亲笔曾经写过的保证书,本以为保证后他能改,但根本无效,几句话说不来就会骂人,再说几句就会动手打人,掐掐脖子、踹两脚是家常便饭,对我的身体和心灵造成很大伤害,因协议不成,打算起诉离婚。共同有一个儿子,20个月,有房产一处,婚前购买,我本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证是我自己的名字),首付七万,贷款16万(已还清)。无共同存款,他有公积金四万多,我有公积金一万多。请问,如果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会如何判决?孩子我想要抚养权,给他五万房款,公积金差额部分我不要。是否算合理?他的要去是要孩子抚养权,要一半房款(大约20万左右),是否合理?他有一笔住房补贴马上要下发了,现在我和他分居,如果近期下发,算不算共有?

离婚 2018-12-18 08: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婚后夫妻一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你有三年没有工作,这三年里对方的收入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还贷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方若以你没有工作或他有足够还贷能力为由拒绝你分割房款的话,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2)口头协议一般无效,除非对方承认口头协议存在。婚前房产,你无权要求分割房屋产权,但是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你有权分得一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他名下的房屋是婚前购买,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如果离婚,归他所有。你在北海的房屋也是婚前购买,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如果离婚,归你所有,但是因为婚后有还贷,还贷部分属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你须补偿他部分款项。
    婚房的所有权人是他,应该他直接就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你们对于财产未做任何约定,所以对于债权人而言你们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他以你们两个名义贷款与他一个人贷款,没有太大区别。
    如果离婚诉讼中你能证明男方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可以主张由他承担债务,在财产分割时进行相关的处理。
  • 如果能够证明只是夫妻中的一方出钱还贷或另一方也承认是由一方自己还贷的,那么可以不认定为共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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