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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2年11月25日在沈阳中街苏宁电器购买一台飞利浦46寸液晶电视,回家后发现屏幕右下角有块黑影,以为是系统壁纸问题就没在意。2013年8月30日因够网络机顶盒,才发现原来不是壁纸问题,于次日申请保修。一直到了2013年9月24日维修人员才拿了一块所谓的(新屏)上门检测安装,说是原来的是暗斑给换了一块屏幕。由于换屏时本人不在家,没有具体检测。当天晚上回家用显示器测屏软件,发现屏幕周围有很多灰尘等异物,并询问做电视售后的亲戚才了解到是旧屏。并且也咨询了飞利浦客服,说是换的都是新屏,需要再次安排技术人员上门检测,因为是十一长假,并定于节后检测。2013年10月8日联系飞利浦维修部魏师傅,并且当天下午上门检测,说是静电颗粒,正常现象,并且说厂家给换的屏幕都是旧屏,而且此屏无法修理只能更换。并询问师傅给予解决良策,师傅却说:“你现在的屏色彩挺好,换了之后有可能还有这样的问题,并且换的屏幕都是旧的,建议先用这个,反正不仔细看是看不出来的”。这是什么裸机,不对比怎么知道屏的色彩好坏,换了一块所谓的新屏让我们消费者独自忍受,并且换的屏幕保修是按但是买的日期算,保修期都可以忍了,换块无问题的新屏总该可以吧。现在有点被欺骗的感觉,为什么买电视的时候不说明,现在换的话,是旧屏,过保了又是个问题,不换,有问题心里不舒服,灰尘会不会增多!已经对飞利浦售后失去信心,根本没什么诚信可言,倒是维修师傅很诚恳忠厚。是否可以要求飞利浦厂家退货?谢谢指导。

消费者维权 2018-12-25 10: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上述规定:
    1、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3、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 如果你事先知道你买的手机只是和你看上的手机外形一样而配置不一样,店家是不构成欺诈的,购买手机的票据如有须知载明退、换、维修可依次主张。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消法》对欺诈性损害行为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惩罚性赔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费。这对受害人来说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对于侵害人来说具有惩戒功能。在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制度,没有关于惩罚 性赔偿的规定。
    《消法)所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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