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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在岛内订了套房,交了20万定金并签了购房协议,同时按照购房协议的约定已经交了将近50万的首付款,但是交首付款的时候,售楼员不让看我自己的合同,说是他们公司的规定:要付完款后才能打印合同给客户看。随后过了段时间,售楼员通知我过去签合同(这是我第一次看到属于自己的合同),但是我看了合同才发现,这份购房合同的主合同部分的条款和后面附加协议的条款天差地别,比如:对于房屋面积误差的处理和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差距很大,对于买房一方相当不利。另外,当时因为我有别的事急着要去处理,没办法及时看完完整的合同内容,我就跟售楼员说想带一份合同回去看看,回头再签,但是被售楼员再次以公司规定合同未签不能带走为由拒绝了。当时售楼员的解释是法律是站在购房者一边的,一旦有什么纠纷的话,法律都是保障购房者的利益,让我当场签订合同,说如果不签的话,要没收已付的20万定金和将近50万的首付款。但是考虑到补充协议中的条款对买房一方实在太不利了,所以本人当时坚持拒签,然后赶时间要去办事就走了。所以,本人在此想请教各位热心的律师如下几个问题:1)请问购房合同中后面的补充协议条款和前面主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哪个比较高?2)售楼员以公司规定为由:A,在我支付完首付款前不让我看自己的合同;B,在未签合同之前,不让我带走属于自己的合同回去看。他们前后的这两种做法是否是违法的?3)如果开发商公司拒不修改合同条款,在合同对买房者不利的情况下我拒签合同的话,他们是否真有权利没收我已付定金和首付款?4)我现在只有‘要么直接按他们合同内容签、要么损失将近70万定金和首付款’的选择吗?随后过了段时间,请问购房合同中后面的补充协议条款和前面主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哪个比较高?是否是违法的?

房产纠纷 2019-05-21 08: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等规定来看,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法定理由
    (一) 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三)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四)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五)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实;

    (六)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七)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八) 迟延交付房屋超过法定期限;
    (九) 迟延办理房产证超过法定期限;
  • 购房协议有法律效力,但购房协议不等于在房管局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房屋买卖协议是成立的,从买卖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时就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从房屋产权进行转移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
  • 购房合同不是要式合同,法律法规没有对购房合同的内容、条款、格式做统一的规定和要求。 所以,购房合同的条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实践中,合同条款一般是先由房产中介或购房合同的一方当事预先指定合同条款,然后双方协商。
    建议:在签定购房合同时,如果是中介或对方提供合同文本,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和内容,尤其是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部分,如果发现对自己不利的条款,要和对方协商修改。
  • 房屋遇到拆迁而要向开发商征收的时候,往往会与开发商签订相应的合同,维护好个人的拆迁协议。新政下怎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
    是否属于合法建筑
    查看对照自己的房屋建筑是否有产权证书,是否能对抗第三者的主张;若没有法定的产权证书的话,是否有规划建设许可证?是否有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土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有买卖合同?等等,并抓紧时间补办产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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