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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在08年卖给职工经济适用房,但在购房合同后添加补充协议,对购房者作了如下约束: 乙方自接房之日起五年内因调离、解聘、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本单位,其所购住房应原价退回。若乙方对该住房已经装修,则由乙方自行处理,本单位不承担乙方装饰装修的补偿责任。 乙方未满五年服务期限的,自接房之日起五年内因调离、解聘、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的,本单位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其住房,按原购房价退还乙方所交房款。若乙方对该住房已经装修,则由乙方自行处理,本单位不承担乙方装饰装修的补偿责任。乙方购买的住房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依约进行备案登记,待乙方在本单位从业期满五年后,再办理权属登记转移产权。

其他 2010-03-24 12: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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