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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受害人的姐姐,我妹妹在周五也就是7月22日于网友第一次见面,在这之间有过电话,QQ交流,交流中他和妹妹提到过有朋又在24日要结婚中山门见面后俩人去附近的肯德基吃点东西,之后就在中山门说再见了,这时男方要求送我妹妹,妹妹说不远不用送了。就这样我妹妹走了,可是没有想到这个男的在后面跟随我妹妹直到四楼,我妹妹发现之后不让进,可是男的强行要进去6楼,进去之后就被控制了而且在我妹妹不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我妹妹身上目前有伤痕。而且妹妹还是处女。第二天整天没有出门在家控制着妹妹,我们联系上的时候是在星期日也就是24日早9:30左右打电话给妹妹要求来我们家吃饭,妹妹也同意要来。快到12点了,我打电话给妹妹,她说马上就要到了。之后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我妹妹还没有到而且在这期间手机一直关机,我们住的离的很近,我们等的着急,就和老公到妹妹住的地方,到了小区门口发现妹妹坐在那里,有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站在妹妹面前,问妹妹怎么回事?妹妹说:“他把我的手机和钱都抢走了”,我们要手机,那个男的说:“她欠我钱”不给手机,我们要打110,他就要逃跑,但是最终被我们和小区人员的帮助下逮着了他并送到公安派出所,当天报案做口供和取证(床单,卫生纸,血),检查(妇科简单检查)。之后派出所让我们等消息,第二天我们没有找公安,在这期间,我们从妹妹也了解到,这个人一直在想要和我妹妹借钱,有朋友要结婚,并在小区门口僵持期间要求我妹妹到银行取钱,我妹妹说没有钱一直不走,并提出上出租车,妹妹谢绝了。?26日上午嫌疑人打电话给我妹妹并告知已被释放。我们去找派出所,派出所说是刑警二队放的人,找刑警二队说是派出所放的,也没有给我们放人的理由。下午,见到刑警办案人员说是处朋友关系不构成犯罪,抢手机和发生关系都不构成犯罪事实。?在录口供的时候,刑警人员询问事实的时候都是避重就轻,诱导我妹妹。一直偏向嫌疑人。?现在刑警人员要求录第二次口供。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办?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强奸和抢劫罪?是否可以正当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何进行维护??希望可以帮我们解决疑问和分析。?非常感谢!??姐姐

刑事辩护 2019-01-05 18: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向公安部门报案和立案的条件是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经济纠纷案件不能以诈骗立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一)抢劫罪客体要件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抢劫罪客观要件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百利行为只是满足以印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抢劫罪的威胁。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抢劫罪的胁迫。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抢劫罪。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接取财务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意识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人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 强奸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也有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只要在刑事案件中是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都可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对于民事赔偿,这类案件的民事赔偿,有的会很高有的会很低,我见过的新闻最低的只有判决赔偿5000左右的,但是影响其高与低的因素,主要是从犯罪嫌疑人
    所犯罪行的社会影响恶劣与否、社会危害性大与否、对当事人正常的生活,精神健康的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如果所有或者很多因素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一般法院会支持高一些的赔偿主张。
  • 抢劫出租车的,构成抢劫罪,应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所发生的抢劫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抢劫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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