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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男方,台湾人但是拿加拿大护照,但是长年都居住在厦门工作,配偶是河北人,在他的户籍地登记结的婚,2012年之后配偶跟小孩就依亲去加拿大了,现在都住在加拿大,我一年会过去3个月左右的时间看小孩。我跟配偶在08年生活第一胎之后就再也没有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也分房睡,12年第二胎出生是用人工的方式生的,我们没有生育上的问题,就不愿意碰对方所以用这个方式。我现在想要离婚,对他已经完全没有感情了,有几个问题想请问一下1.?因他在加拿大,协议离婚是一定要回到女方的户籍地办理吗?2.?若他不愿意回来办理,但是愿意写离婚协议书,我是否可以拿离婚协议书去做诉请离婚呢??这样离的成吗?3.?两个小孩的监护权是否可以共同拥有的方式??处理?4.?我在加拿大有间房子,不过还在付贷款,如果他想要房子,是否也要负担一半贷款?5.?请律师处理的话离婚速度会快些吗?

离婚 2018-12-21 13: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双方不能达成民政局协议离婚。
    就只能经法院诉讼判决离婚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
    起诉离婚需要以下步骤:
    第一,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
    第二,申请立案的时候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以及诉讼费。
    第三,原告就其诉讼请求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据,比如财产的证据,孩子抚养的证据,双方分居两年的证据;
    第四,法院立案后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会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 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产生法律效力。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 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法律观点: 1,离婚有协商和起诉两种方法,若协商不成只能起诉。起诉要到被告户口地的人民法院。 2,若一方在深圳住满一年,可以在深圳办理离婚。 3,若双方都同意,可以办理速裁,半个月左右就可以办好。 4,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 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抚养费包括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 5,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6.依照法律规定,有家庭暴力时,受害方离婚时,可以要求家暴方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且在分财产综合考虑,适当照顾受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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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愿意写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拿离婚协议书去做诉请离婚呢?是否也要负担一半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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