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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4年5月4日从苏州寄了一个三星价值5000多的三星新款NOTE3手机,当时寄的时候反复问快递员,他说不用保单,后天2天后有个陌生电话和我说你手机要不要报价,收3%的保单费,我当时还在想为什么寄出2天了还在寄件方?5月8日我弟弟收到的时候给我打电话说里面是3个石头,并包装都有明显拆封过,当时他是当着快递员的面拆的,并当场拒收,但我们追究责任的时候寄方和收件方推卸责任,一直拖延处理,这其中有几点疑问:1,手机里明明装有电池可是单号里确显示的是走的航运?2,发快递的时候称重是0.4KG,收到的却是0.5KG,中间就多一个申通包装袋,这个袋子有0.1KG由于2方都推责任我们就投诉到总公司,总公司说我们没有保单在先(请问保单的条件是人为损坏和自然灾害原因,但是我的情况明显是掉包)并说我没有注明是手机,(申通公司到我公司去调查了视频,虽然当场没有打开看是手机,但是之前的时间,手机有拿出来过,可以隐约看到是白色的手机)但最后还是只赔偿我300元,我对这个赔偿结果不满意,请律师帮忙解答,我想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对一个普通的打工族来说,这相当我2个月工资了,请您帮帮忙,我没有其他办法了,该投诉的都投诉了,帮助我解决?谢谢

损害赔偿 2018-12-21 21: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快递丢失损坏赔偿标准
    1、当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未保价快件,信件类按本次服务费用(不含其他附加费)的2倍赔偿,包裹类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次服务费用(不含其他附加费用)的5倍赔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保价的快件,按保价金额的2%计收保价费,快件发生丢失时,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保价最高限额为每票人民币壹万元整;
    3、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4、自然灾害、空难、战争、交通事故、政府行为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及损毁,公司不负其责。
  • 快递企业运送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于《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即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快件出现丢失或损毁时,赔偿额度应不受‘所付邮费三倍’的限制。”  消费者支付快递费,快递公司收取了快递费,双方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有效的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快递服务。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快递公司工作上的失误等原因,物品丢失或者损毁,只要消费者能够提供当初快递物品的发票等价值证明,快递公司都应按照照价赔偿进行赔偿。也就是说,无论是否保价,都适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
    ”没有保价的物品,消费者要保留能证明其价值的凭证,一旦物品出现丢失或损毁,可以利用凭证并依照相关的民事法律,要求快递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 快递公司如果没有被告知该邮寄品特殊的话,无须承担责任。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根据我国法律的限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能够与经营者商量和解,也能够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也能够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还能够根据与经营者达到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组织仲裁,甚至能够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因此,建议您能够根据法律的限定,选择适合您的维权方式,维护您的权益。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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