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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我们在一起同居,后来我掉了一个小孩,男方要求退婚,要求退还彩礼,按照当地的习俗,男方要求退得婚,不应该要求退还彩礼,但是订婚不受法律不保护,之后男方把我告上法庭,说要是不退换彩礼,就强制性的抓去坐牢

离婚 2019-01-04 09: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双方没有实质性夫妻生活,可要求返还。 详情请点开我的头像,查看我的联系方式后致电咨询。
  • ;  非法同居是我国当今社会常见的社会现象,是一种特殊的两性关系,当男女双方产生纠纷的时候如何处理,现今法律对此的规定甚少,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不能更好地保护人的权利和利益,更难给弱者施以法律救济。要看同居的双方的具体情况的,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而以夫妻名义进行公开同居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重婚罪。
    这样的罪名是属于不告不受理的,也就是说需要由原告的起诉法院才会受理。  虽然非法同居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一种行为,但届于它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现实性,我们对非法同居中的弱者也应予以救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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