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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和判决》都是一名审判长主审,所有两次判定事实错误。

法院应判决我们所争议的《公证书》是否有效。而法院用《继承法》认定公正赠予合同是代书遗嘱,所以认定赠予合同无效是错误,赠予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依据《合同法》而不是《继承法》。

而审判长擅自增加诉讼项目,按《继承法》直接把我所有产权的房子。按每人1/3分配。还把房屋面积多增加11平方米。把钱数都算好了。判决还为终审判决;

就执行【2009白民初字】第320号判决。我退休工资1200元,丈夫56岁没有退休工资,无工作在家。1200元是一家人的生活费,扣掉600元,我们的最低生活也无保证,怎么生活下去?所以认定赠予合同无效是错误,是否有效应该依据《合同法》而不是《继承法》。我退休工资1200元

继承 2019-05-12 06: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我国财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三遗赠扶养协议。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适用效力是不平等的,继承开始后如果立有遗嘱的,应先按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这充分反映了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意志和愿望合理地使用权遗产得到处分。
  • 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成的遗嘱无效
      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
      
    2、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从法律层面上讲,代书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该法律条文对代书遗嘱的形式作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代书遗嘱的真实性。
  • 按《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 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这个任意处分,不仅包括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产,而不依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也包括可以自由确定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而不必按法定继承份额的规定。
      应注意的是《继承法》对遗嘱继承也做了必要的限制规定,如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为了保护继承人中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以免他们的生活陷于困境,以致既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无形中加重了社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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