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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2010年4月26日,他买的一栋房产于他的名下,2010年5月5日我们登记结婚,我俩签订一份合同书,第九条是所有房产等值物品必须双方共有,不得私自拥有或私自移交他人,并双方签字,由于当时忘记签合同日期了,法院借此认为没有签订日期和没有标的物说对双方没有拘束力而说合同无效,第一次他起诉我,后被驳回,我起诉他,在我起诉他的时候,我们2012年9月卖掉了原来的华泰小区,又新买了一栋楼,但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房合同签于他父亲名下,但在一审他说钱他一半还债了,一半买新房用了,一审判决只给我分了家具家电等物品,并没有说房子转移和伪造债务的事,我上诉后,维持原判,我想继续申诉,不知道可以吗,您帮我看看,我这个合同虽然有漏洞,也不至于无效啊,我和我女儿连家都没有了,现在还不给抚养费,刚刚判决离婚的,他四年不管家,又转移财产,我手里的证据都提交了,可法院明显偏私,我申请经济补偿,也没理我,孩子归我,他连问都不问,现在我们旧房子的卖房款说是他的个人财产,我和他的约定是无效的,可当时是自愿签署的,就那一栋房产,如果要是写于婚后的,我就不用签协议了,整不明白了,希望律师帮我出出主意法院借此认为没有签订日期和没有标的物说对双方没有拘束力而说合同无效,也不至于无效啊,现在还不给抚养费

综合法律 2019-05-23 06: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判决合不合理要根据证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算你们共同财产。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如果女方父母去世时没有立遗嘱明确将其名下房产指定为女方个人继承,对于这两处房产,女方可以继承的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男方有权请求分割。至于份额是多少,还要看除了女方之外,有无其他继承人。《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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