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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想咨询下,我结婚但是没有结婚证,应为夫妻之间发生一些口角,女方被家长领回去不知踪影身怀7个月孩子,过几天却传来孩子流产之事,日子下去一个月了还是无踪影,问女方家人要人他不告知,现在接到法院传票说要向我索要同居共同财产费用8000元,并且说孩子是我殴打导致流产,还有吵架的当天晚上我为讨好女方私下写下承诺书说保证以后不动手动脚否则家里所有财产都是她的,请问这具有法律效应吗?她向我索要8000元成立吗

离婚 2018-12-18 23: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请联系盐城路律师。
  • 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 通常情况下,法庭传票要求答辩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文件作出回应,或在部分民事案件中,该答辩人可以仅在法庭传票中指定的特定日期到庭参加法庭听证审理,同时答辩人也可选择对法庭传票不作任何回应,即任由法庭下达缺席判决,但其需要承担输掉该诉讼的风险。院传票应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传唤的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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