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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律师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农村的土地政策。我们家的地是2004年放的宅基地,这个宅基地是用耕地面积换的。当时的情况是和我们一起的还有好几家,他们都盖上了房子,我们家没有盖,这块地没有缴纳足够的款项,也没有宅基证,但是村委给开了足额的发票,并且村里没有给丈量土地,村里也没有这块地的底子,现在我们村办新的宅基证,村里不给办,缴纳所欠款项也不给办。请问我这中情况该怎么办?我该怎样把这块地办下来?法律上的政策是什么样的?如果我现在在这块地上盖房是不是可行?

房产纠纷 2018-12-17 07: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 可以确权,具体办理的是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确权证,程序可以参照如下提供资料,向当地的镇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土地交易涉及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买方为个人的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以出卖人为纳税人的有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买方人为个人的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以买受人为纳税人的有契税、印花税,县城、建制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 房屋买卖发票开具:

    一.发票开具方式
      依据不动产出售方的收款方式不同,发票开具方式区分为:
      
    (一)收款人分次收款的,即时开具发票,并在发票的“款项性质”栏目中注明款项性质;结算尾款时,只开具一份尾款金额的发票,并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各项不动产的建筑面积、单价、购房款总额和其他款项的名称、金额。不动产买受人持所有的购房发票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手续。
      
    (二)收款人一次性收款的,即时开具发票,并在发票的“款项性质”中注明款项性质,该份发票中应载明该不动产购房款总额和其他款项名称、金额等内容,开票人应对“建筑面积”“单价”、“金额”等如实填写。不动产买受人凭该份发票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手续。
     
    二.发票内容填写
      
    (一)“不动产项目编号”栏目。
      
    (二)“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单价”栏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第一条第
    (三)款第
    (5)点“金额=面积×单价”的规定,当收款人收取的款项金额与面积和单价形成勾稽关系时,应如实填写;无法形成勾稽关系时,可暂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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