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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买一套二手房屋,但是由于卖方买房的时间短,开发商没有给产权证和房产证,卖家只有购房合同。由于不到5年房屋的税前太高,卖家想在领双证的时候在开发商那里做更名手续,可以这么办吗?(卖家有部分贷款尚未还清,如果他还清了可以吗)

房产纠纷 2018-12-31 06: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政府不承认 不受法律保护
    卖房人欲出售尚未取得两证的房屋,首当其冲的法律障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卖房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对于二手房买卖来说,卖房人只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从而有权处分该房屋,因此,如果卖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前出卖该房屋,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如果发生争议时卖房人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则二手房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 一、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收到法律保护需要看涉案的房产是否允许转让,通常来讲,没有产权或不具有完全产权的房产转让是收到一定限制的,很有可能你们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 第
    二、收据只要有房主的签字和手印,就具有法律效力。 第
    三、如果你家不想要房子,可主张合同无效,双方互付返还义务就可以了,即你们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衣服款项。 第
    四、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不会认可房子转到你家名下。 详细事宜可与我电话沟通
  • 开发商房产证办理的流程:
      
    1、权属登记通常先由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之后才由各个买受人分别办理商品房买卖登记。初始登记主要系由开发商向权属登记机构提供立项批文、土地使用权证、测绘资料等证明文件,在此过程中开发商可要求买受人配合提供相应材料。在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后买受人可自行申办产权,其间需开发商提供相应材料(如单元测绘图纸等)的,开发商负有相应协办义务。因此,开发商负有的办证义务主要分两部分:一是初始登记时以其为主的办理义务;二是买受人申办产权时其所承担的协办义务。
      
    2、当开发商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各项规定资料(共约计13件)备齐交给权属登记部门进行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收件单,应视为开发商已完成初始登记办证义务。在合同无特别约定时,且买受人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申办产权,开发商即完成其办证义务。
      
    3、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双方约定办证义务的,从双方当事人约定。如合同约定“开发商在交付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备齐资料,为买受人向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开发商应在完成整个房地产项目的初始登记后,还负有为买受人主动办理单元权属证书的义务,买受人应按开发商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证件,开发商承担办证义务直至其取得权属登记部门关于申办单元权证资料的收件单时止。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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