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本人于2013年五月购买一套商品房,购买时海报,各大网站,地铁站,报纸及开发商微博等均宣传“购房送师大附中,实验小学双学位及教育局公立幼儿园,十五年一站式教育”,但在2014年12月底收到收房通知书,去楼盘才得知,中学 师大附中只是在楼盘旁川塘中学(暂定名)建成以前可以就读(川塘中学与2016年底建成,引进哪所学校至今还未定),我就是为了小孩子能读名校才购买的房子,在购房前咨询过教育部门有关幼儿园及小学的事情,没问中学是因为师大附中本就是该开发商承建。现收集了当时的宣传资料及当时和置业顾问在微信中提到我是为宝宝上学为目的才购买此楼盘的记录。请问,1.我应该怎么做才能挽回我的损失(同期因名校学位比周边楼盘每平米高25%的房价签订合同),与开发商协商三次无果,开发商是央企,态度强硬,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2.如果上诉是否有赢的可能性。3.是否可以退房。现有五十多户业主已参与维权,想通过法律挽回损失,但是目前我仔细看了签订合同,在补充条款中,有一条是:广告,海报,销售人员等宣传的都不作为要约邀请或要约。 但我购买的是期房,所有信息来源都来自报纸,网站等宣传资料及售楼部职业顾问介绍。

房产纠纷 2018-12-15 13: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开发商延期交房  除商品房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如果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购房者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样的,购房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的,开发商也有权解除合同。如果购房者在开发商延期交房后给了3个月宽限期,开发商仍然不能交房,购房者就可以退房并让开发商赔偿自己的损失。  
    (二)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开发商又将同一套房屋出卖给他人,不但对第三人是一种欺诈行为,更重要的是侵犯了购房人的权利。因此,法律赋予购房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开发商未告知购房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购房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没有告诉购房人就将买卖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这就使得购房人所购房屋处于随时会被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中,如果开发商不能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就会把本属于购房者的房屋拍卖,造成购房者人房两空。因此,在此情形下法律允许购房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当然,如果购房人同意出卖人设定抵押,自愿承担风险的除外。  
    (四)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多退少补,购房人不得请求解除合同。但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必须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五)无法办理所有权证  购买期房签订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等房屋交付之后才能办理房产证。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房屋交付以后不能办理房产证,比如开发商缺少必要的手续等等,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承担损失赔偿。  
    (六)房屋质量不合格  购房者收房时如果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房屋质量不合格而解除合同应由具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对房屋质量作出鉴定,以确认房屋质量是否合格。
  • 若购房者要求退房是在房屋竣工后且购房者已办理了入住手续,交了政府部门应收的税费之后,但房产证还没有办理下来之前退房的,这时候就要涉及到物业、装修损失、税费、搬离时间等问题了。如开发商违约,装修损失应经过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装修损失。
    购房者还应与物业公司签订解除物业管理的合同,开发商所代收的税费也应退还。如达不成协议购房者可向法院起诉。其中,这期间产生的折旧费应由业主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在退房中,若责任方为开发商,购房者可不对房屋折旧进行补偿,若是购房者的责任,开发商则可以不赔偿业主装修费。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
    因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入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 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延期交付房屋。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二、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原因多由于开发商的手续不全,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 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三、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四、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五、房屋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六、房子产权不清楚。如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经济纠纷 。
     
    七、存在合同欺诈等其他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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