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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象卅法院判我胜诉十年了不执行怎么办?象卅法院2005年我诉何志请浸权等一案已胜诉但法院不执行我不超时地写去申请执行书我现还有存根在同时也多次去口头申请现在法院讲我超时无法给予支持我写去的申请执行书不知他们搞去何方。?而且他们根本不按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办特别是不按第二百三十六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规定试行的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19、、、、、、、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张茂良电话134××××9597象卅法院2005年我诉何志请浸权等一案已胜诉但法院不执行我不超时地写去申请执行书我现还有存根在同时也多次去口头申请现在法院讲我超时无法给予支持我写去的申请执行书不知他们搞去何方。?而且他们根本不按民事

离婚 2019-05-08 20: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胜诉并且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如果败诉方不按判决书内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 一、起诉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条件
    5、裁定不予受理
    6、裁定驳回起诉
    7、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8、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
    9、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10、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11、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12、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未达成调解协议
    13、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14、不同意裁判: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上诉
    1、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2、二审审理:维持原判;改判;发挥重审
    3、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三、二审
    1、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2、证据交换
    3、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4、上诉的判决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5、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四、宣判
    1、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2、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3、申请再审: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关于交通事故诉讼程序海东方面的,您可以参考以上内容。

  • 1、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执行人员在接收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3、执行承办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举证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及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情况,及时予以调查核实。经执行查明后,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对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应向有关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得办理已被查封财产相关产权手续,同时可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产权证照交给法院。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应予以解除查封、扣押。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的,应予以准许,并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和解协议的,应将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附卷。
    5、执行过程中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报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可予以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你好,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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