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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连带担保人,借款人跑了,借条上的还款日期到了,债主有起诉借款人,后期债主再起诉连带担保人有用吗我是连带担保人,借款人跑了,借条上的还款日期是2015年1月28日,债主有起诉借款人,后期债主再起诉连带担保人有用吗

债权债务 2018-12-28 09: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担保的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愿或无法按时足额清偿债务时,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依然能够得以实现,即使担保人有没有实际受益,但只要其提供担保的事实存在,其均应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主要区别在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同,若是连带担保,则债权人可在债务期限届满后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清偿债务,此时,债权人有选择要求谁偿还的权利,但若是一般担保,则担保人只须在债务人穷尽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方式后均不能清偿债务的条件下承担担保责任即可。
  • 保证人就是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说债务到期后,若债务人不能还债,才轮到(保证人)替他还债,并且保证人也只还债务人不能还的那一部分,债权人不先起诉债务人是不能向您要钱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直接来找(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抱枕如果还了钱后可以向债务人追索保证人替他还的部分。
    注意:
    1、合同中必须约定好是一般保证 还是 连带保证,如果没约定 或 约定不明,《担保法》上推定为连带保证,于你(保证人)很不利。
    2、保证人也可以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即为多少额度的债务承担保证)、保证期间(保多少时间,建议尽量从短)
  • 债务人失踪,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一般银行贷款中,担保人是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说两个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通俗而言,作为担保人,无论是口头上还是书面上的担保,都必须承受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即为,一旦被担保人违反此前的承诺,给接受担保的一方造成物质或精神上损失的,此时担保人就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人一般都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在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的形式是一般保证的话,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没有起诉债务人或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之前,保证人是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但如果是找不到债务人的话,保证人此时是不能以先诉抗辩权来抗辩债权人的。
    如果担保形式是抵押或质押,债务人跑掉了,债权人在实现不了债权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变卖、拍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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