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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你好 我爷爷是非农业户口 奶奶是农业户口, 老房子是四间,写的是奶奶的名字 两个老人均不在了,房子一直是我二叔二婶居住 他们是非农业户口。我爸爸妈妈是农业户口,结婚不久就搬出去住了,我家的房子是我爸爸名字。我姑姑是非农户口在县城居住有自己买的房,我老叔和我老婶自己买的楼房在县城居住。我老叔是非农户口,老婶是秦皇岛的,结婚时候就把户口迁过来了入在了我奶奶户口本下了,是农业户口,有地。去年年底我们家那边换新的房产证,我家的房子是我爸爸自己盖得,写的是我爸爸名字。可是,老房子写的是奶奶的名字,而且我二叔二婶住着,所以我二叔二婶在我爸爸,我姑姑,我老婶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和我老叔去换新房产证,我二叔跟我老叔说要他放弃,他给签个协议,所以我老叔就放弃了,老房子就写了我二叔的名字。后来我老婶知道了,就和我二叔要那属于她两间房子,我二叔就不认账了,也不签协议,也不给钱。我老婶就要起诉我二叔。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判?我爸爸和我姑姑能否拥有属于他们的一间房子??我姑姑是非农户口在县城居住有自己买的房,我老叔是非农户口,也不给钱。我爸爸和我姑姑能否拥有属于他们的一间房子?

继承 2019-05-14 03: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是在离婚中遇到最常遇到的问题:
    再次简单说明几点,如果有需要可以具体交流:
    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 女方所需准备的文件材料
    1.女方迁户口的入户申请表
    2.在女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3.村委或街道开具的户口变动证明(拿到户口准迁证明后办)
    4.身份证、户口本
    男方所需准备的文件材料
    1.双方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村委或街道接收证明(应包括在男方户籍所在村委或街道开具的接收证明以及户口变动证明,户口变动证明在女方拿到户口准迁证后办理)
    3.男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开具的育龄妇女纳入管理证明
    4.身份证、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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