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XXX
被告:xxx
请求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令被告XX共同履行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事实与理由
吴X与福X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经营位于XXX的厂,两人的生产生活皆在该厂内。2014年3月19日福X向原告借取了五万元用于经营该厂,借款合同上借款用途也体现为个体经营,借款日期系吴X与福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者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
借款到期后原告向福X讨要借款不成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院作(2014)南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福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五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福X负担。被告福X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判决后福X提起上诉,2015年1月9日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15)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原告根据南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已向南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福X实施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5)南执字第12号。
执行的请求如下为: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归还申请人的借款五万元;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五万元四倍银行利率(自2014年4月19日至2015年4月3日);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五万元四倍银行利率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即五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八倍(自2015年4月4日起至执行完毕当日);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费XX元;5,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请问下面的起诉书可以吗。借款合同上借款用途也体现为个体经营,“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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