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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前因为买房屋,卖方将自己名下的2亩耕地和田转让给卖方,注明了因为照顾买方的经济和生产,并有买方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现在要重新确权,而卖方以买方只有耕种权拒绝确权为买方名下,请问买方可以起诉卖方来维权吗?

房产纠纷 2018-12-17 0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应当具备的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的或者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而取得的。因此,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房地产市场。
    但是,考虑到目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市场的现实,同时也考虑到土地的利用效能和经济价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的程序及土地收益的处理作出规定,另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3]6号也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解释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合法产权证明;
    (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得收益抵交土地出让金。
  • 房屋确权案件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我们该如何正确有效的维权,这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涉及你依据自己情况而采取的合理有效途径,有时路走错了,目的或者愿望再合法、正当,也不能达到维权的目的。  购房人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必须采取合法、有效的途径。
    当发生质量问题后,消费者应初步分析质量暇疵的程度,是否是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还是一般的其他质量缺陷,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若不采用正确的方法,购房者即使有委屈也难以保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不同的房屋质量问题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救济办法,购房者在维权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途径,不能出现了一般的房屋质量问题比如墙面掉漆,却要求开发商退房,为此找专业机构检测问题,请律师代理,结果花了很多钱还是得不到法院支持。
    也不能房屋漏水严重修了好几次也不能修好,开发商威胁律师费高或者给点好处购房者就签了收房通知,日后再想维权就存在困难了。因此,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先咨询律师看看应该采取什么途径维权,再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开发商承担相信的责任,解决实际问题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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