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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相关(跪求支招)我家有套2000年的房子,2室1厅,70.7㎡,估价在34万左右,。

我现在想把房子卖掉,但咨询了房产局的公证处,说挺麻烦。大概情况如下:

1)房产证的名字是我爸一个人,我妈健在,我还有2个姐姐。我爸在2003年6月去世,我奶奶在2004年4月去世,我爸一共5个兄弟姐妹,我爸排行第二,上有1哥,下有2妹妹和1弟弟,目前健在的有1个妹妹和1个弟弟。去世的哥和妹是在我爸去世之后。

2)公证处给的建议是走公证处需要所有去世人的死亡证明、健在人的结婚证明或单身证明,需要所有直接继承人及第二继承人都到公证处公正。还有一个方法是所有健在的关系人及去世人的子女或配偶到法院,由法院出面,签署相关协议,放弃自己继承的部分,然后拿着协议再到公证处公正。

3)我个人的意思是将房产证的名字变更为我母亲的名字。

提问:1、如果从法院走,我该怎么操作,费用怎么算,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2、变更为我母亲的名字是否核算

继承 2018-12-26 14: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继承权公证的办理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我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深圳市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  
    (7)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关于诉讼中止与终止的不同规定,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如下条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费用:
    如果不满五年面积小于等于144的话,要收取差额营业税
    5.5%(市场指导价与原始购房价的差额),契税:面积小于90㎡的且是首套住房的话就是收取1%的,第二套住房的话就是2%,个税是1%。其他的都是小费用

  • 1、当事人可以带上其身份证、村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说明户口不在当地,但是在当事居住和生活的情况),去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报”死“亡登记;  
    2、再由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通知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注销其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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