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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航开发商欺诈消费者的联名书尊敬的各大媒体、政府部门:

业主看房产时开发商向我们宣传并在购房合同中载明是一汽动能供暖,我们业主才愿意购买比周围房价贵两倍价格房产。贵方广告语我们至今仍记得很清楚:“现房发售,动能供暖”,合同上白纸黑字更是无法更改。而事实呢,多少业主刚刚拿到钥匙或是还未拿到钥匙却已听说换了供暖单位。找到开发商却至今没有作为,却至今都在宣传一汽动能供暖,这算不算欺骗消费者?这算不算违约行为?责任谁来承担?

业主购房先看宣传再看沙盘,我们多么喜欢那一片绿化,那整洁的家园,交房已半年之久,那绿化不过是广告,那整洁的家园不过是虚假宣传,贵方一字半句都没有跟业主交代此事,这算不算欺骗消费者?这算不算违约行为?责任谁来承担?

业主付款时开发商表示自己集团的物业公司,高等收费,高端管理,而事实我们只看到了高等收费!门卡不能正常使用!入户门不能正常使用!楼道窗户无防护,外来人员出入跳窗户!楼道无人打扫!收费只有名目拿不出票据!这算不算欺骗消费者?这算不算违约行为?责任谁来承担?

业主收房时开发商表示小区保安素质高,尽心尽力为业主服务,而事实我们只看到保安衣冠不整随地大小便!夜里酗酒大吵大闹!业主无缘无故被打却被反告!这算不算欺骗消费者?这算不算违约行为?责任谁来承担?

业主入住时开发商表示生活设施已完善,水电卡正在办理,而我们至今不知道水电卡什么样,只接到物业通知停水停电通知,交房5个月后才看到正式电缆才开始安装,水电表至今都是临时私按表。这算不算欺骗消费者?这算不算违约行为?责任谁来承担?

国家法律明文规定,销售过程要诚信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请问,开发商做到了诚实了吗?

以上情况不主动说明也就罢了,在业主问起时为什么不能回答,开发商这是彻头彻尾的销售欺诈啊!

开发商在知道可能换供暖情况,为什么不明明白白告知业主?

开发商园区建设何时交工,不能让业主天天回家像进工地一样吧?

物业什么时候能尽心服务,收费能否有理有据?

这样的保安,房子让业主怎么住,哪天挨打谁能保得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算不算欺骗消费者?算不算违约行为?房子让业主怎么住

合同纠纷 2019-06-19 13: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物业管理费用的基本构成
    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
    房屋设备运行费:用于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所需的费用。
    保洁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服务所需的费用。
    保安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保卫服务所需的费用。
    维修费:用于物业维修服务所需的费用。
  • 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你可以要求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你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颁布时间:1997-7-7发文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 例第3条 规定的税率和第4条 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 例第6条 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 例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房屋所有人能否更名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
     第一种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记。只需同开发商协商,把之前签订的合同注销,重新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可以了。
    此种情况不涉及税费,处理起来比较简单。
     第二种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拿到交易中心登记,但商品房尚未竣工验收。此种情况还是可以更名的,但是相比第一种情况麻烦不少。
    需要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并由开发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时更名需支付相关手续费用。
     第三种情况:如果该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则无法进行更名。但是,在产权证办出来以后,需要按规定支付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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