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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要和原单位劳动仲裁我先说明一下我的情况,我2014年3月31日开始参加该公司的岗前培训,一直到2014年5月30号结束,期间至与我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并没有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而且在此期间该公司在筹建期并没有营业执照等,后来培训结束后,于2014年06月17日开始让我们开始在外面发传单,对公司宣传,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开业,但是一直到2014年9月18日才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日期也是2014年9月18日。2014年的防暑降温和供暖补助都没有发给我,而且每周只休息一天且没有补休没有两倍的薪酬,节假日加班没有三倍的薪酬,加班没有加班补助,2015年11月11日我提出辞职,他开始找我索要工装费,体检费,和培训费,但是我并没有和他签订任何涉及上述费用的协议,且合同里也没有这些费用赔偿的说明。我拒绝赔偿他们这些费用,他们就扣押了我11月份的工资和6789月份的绩效,不发给我,其他员工的工资都是2015年11月12日发放,如果说11月工资因为我辞职可以重新结算的话,那我6789的绩效和这件事没有关系,他们也无故拖欠我应得工资!我现在要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他们对我没有签合同的那几个月依法赔偿,我的休息日节假日薪酬赔偿,发给我2014年高温补贴和供暖补贴,还有发还给我应得的工资和绩效,并对拖欠部分依法赔偿。

我手上的证据有:劳动合同,工资卡流水,工作证,以及他们找我索要各种费用的录音。

我可以要求他们提供培训协议,这个协议在他们手上,我的上班情况(因为刚开业时没有刷卡器,他们都是人工记,我怕他们有做假的嫌疑,要求他们提供我做柜员期间的所有机构流水,以证明我上班),还有他们财务记账的数据。

我的情况就是这样,您能帮我分析一下,我这样可以赢吗?他们实在是欺人太甚了!

合同纠纷 2019-01-04 16: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吗?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规定要求加班的,职工有权拒绝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更多详细内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吗?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职工有权拒绝加班。可见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其加班。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员工加班的,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法律温馨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要了解更多劳动法相关法律经验,请点击:劳动法
  •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节假日许多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员工正常上班工作,可节假日加班,自己应按什么标准取酬呢?加班工资应按照《劳动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京劳资发[1995]6号)中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遵照执行: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划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 《劳动法》中对加班工资的规定如下: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日工资基数的150%,休息日是日工资基数的200%,国家法定休假日的日工资基数的300%。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 绩效工资又称绩效加薪、奖励工资(Meritpay)或与评估挂钩的工资(Appraisalrelatedpay),是以职工被聘上岗的工作岗位为主,根据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环境优劣确定岗级,以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力价位确定工资总量,以职工的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制度、人事制度与工资制度密切结合的工资制度。绩效工资由四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年龄工资,岗位工资,奖励工资。
    绩效工资制度有其优越性的一面,但也有不足之处。  关于绩效工资如何发放,用工双方应该有明确的规则,包括什么样的绩效获得什么样的绩效工资,绩效如何计算,离职该如何计算绩效等。
    如果公司的做法符合双方的约定或制度规定,公司就是合法的,如果不符合,公司就不合法。  劳动报酬形式多样,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  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  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因此,国家并不规定劳动报酬的具体细节,双方可以自由约定。  当然,自由约定也有底线,那就是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当地政府确定的一条工资线,任何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这条底线。
    如果违反了这条底线,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按照各地规定大致为员工的平均月收入。员工入职的第一年,一般以首个全月收入为依据缴纳。此时你还没有绩效工资,因此不将其计算入内是合法的。
    但是次年调整基数起,应该以上年度的平均收入来计算,此时绩效应当据实计算入内。如果公司这时还没有将绩效工资计算入内,就违法了。当然这里阿克提醒,各省社保缴纳原则差异大,部分省份按月调整基数,就不能按上述原则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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