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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是医疗事故吗?我老婆于2015年10月8日在计生办劝说带领下到一家医院做免费人流,因我的老婆做过三次剖宫产故计生办的主任问了她们你们医院可以做不,如可以你就接? 江麓医院要求看是否有别的医院做的检查单,江麓医院看了检查报告还做了检查说可以做,于是计生办的把我老婆放到了江麓医院做人流。 

于2015年10月9日在该院做了入院和术前检查,如B超,血,尿化验等,结果都是正常,于2015年10月13日给我老婆吃了人流药[米索和米非司酮]引产,说要48小时才起用,约30分钟下身***可48小时后胎儿并没有顺利引下来,下身就一直***,医生说要做钳夹术不然会有生命危险于是强行将胎儿夹出,医生走出手术室对我说:“手术非常成功只是胎盘还没出来过两天还要进行二次清宫”我当时就是觉得纳闷,做了这么多次手术还没听说过这样的手术还要二次清宫,当时我也没多想反正不要自已出钱只保证我人没事就行,过了两天医生说由于手术过程出血多要求输血,需要自费说计生部门的免费只是好多钱一个的人,你这个不在范围内。我当时是这说的:是否有必要,如有必要你们就输是的。医生说非常必要,说正常人是好多好多你老婆现在又是好多好多。第一次输血没有成功,因为输血后我老婆反应太大脸色苍白又发热等我怀疑血液是否正规与医护人员发生意见分岐。第二天医院再次要求输血,第二次医生才说那是晕血是正常的。这才好不容易的输了一代血。于2015年10月21日医生准备做二次清宫时还没做就出现大出血,医生当时跟我说她们也不知是怎么的说什么要叫专家来会诊。我当时就感觉到医院牵牛了。   到了10月24日,专家来了,江麓医院打电话叫我去听说什么去转院,怎么怎么,我当是就说,你们先跟计生的商量好了怎么搞再找我了,到了中午我过去送饭,直到下午3点左右计生办的在医院找了我,说医药费他们和医院去商量,要我先治人要紧,我想也是于是同意转院。

于2015年10月24日下午4点多转入上级医院,在上级医院 诊断为胎盘残留,重度失血性贫血,和产后感染。在上级医院产生的药费是他们江麓医院出的。于11月10日中心医院逼出医院,至今都未好全,下身仍未干净还在***,子宫内仍未完全清净,随时都有大出血的可能,切除子宫和生命危险。如今医院把所有责任都说变成是我的了。还要我出中心医院的钱,这天理何在,你江麓医院领导的良心,良知何在。还请有关领导为民说话,为民办事,为我们弱请问这是医疗事故吗?是否正规与医护人员发生意见分岐。如今医院把所有责任都说变成是我的了。

医疗纠纷 2019-05-18 11: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对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注意义务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就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刑事责任: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看,我国医疗纠纷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等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以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唯一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体现。如前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过错。多数医疗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属于这一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与侵权人有关系,不需要证明侵权人有无过错,而侵权人必须证明其行为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上即推定其有过错。
      2002年4月1正式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这是我国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适用到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机构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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