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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4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公司直到2017年11月才签订劳动合同。现在雇员以公司扣发工资为由申请终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在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纠纷 2022-03-02 15:1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只在约定期限内对当事人有效,一旦合同到期,就对双方失去约束力。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劳动者后,就存在一个新的用工事实,在时间上有连续性,在有用工事实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劳动者有二倍工资的请求权,不能因在某个阶段曾订立过劳动合同而免除后续的签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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