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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土地向农民租赁了土地用于办工厂,10年前租赁合同就到期了,当时合同到期的时候农民不同意继续签订长期合同,只愿意一年一年的短期出租。这种方式一直延续到现在,现在应为工厂不能满足农民的无理要求,农民就提出要收回土地。收回土地的话就直接影响工厂的生存。多方工作做尽了也没有办法,请问各位法律方面的大神我该怎么办,辛辛苦苦经营几十年的企业就不受法律保护吗,现在已经到了让农民牵着鼻子走的地步。公司产值5000万,每年对地方以及地方政府的贡献很大,而且我公司是我们镇最大的企业,政府会放任不管吗?请教!

合同纠纷 2018-12-16 09: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继续承租房屋可以变更原先的租赁合同也可以重新签订一份新的房屋租赁合同都是可以的。
  •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因此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下,提前收回出租的房屋,可以认定其违反合同约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
  • 租赁农村土地必然会产生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由于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对于土地的征用也越来越多。
    一、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归属的原则是谁种植归谁所有。如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有所有。
    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只要征地协议签订以前就已存在的附着物,征地单位均应对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二、征地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对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后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所需之费用而支付的补助金额。
    三、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占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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