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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老板拖欠工资,想通过诉讼追回欠款,有些法律以及程序上的问题不了解,请求您的帮助案情概述:

我父子二人(简称甲乙)给工地老板(简称A)干活,A所欠款项为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我父子二人的工资,直至2016年2月15日老板娘(简称A妻)才写下欠条各一张,当时并未说明还款期限。之后开始追要欠款,但是遭到债务人(A A妻)一再拖延,直到今年4月29日再次追要欠款并限期10天还款,又被债务人拖延。因为至今仍未拿到工资,所以这次我想通过诉讼尽快追回钱款。

欠条2张如下:

欠条

今欠到甲工资款人民币XX万元整

欠款人签字: A 妻附身份证号码

日期2016年2月15日

欠条

今欠到乙工资款人民币XX万元整

欠款人签字: A 妻附身份证号码

借款日期2016年2月15日

想获得的帮助:

1.因为老板娘写了两张欠条,我与我父亲各一张,现在我起诉A A妻,需要我父亲委托我来追要欠款吗?原告只写我一人,是不是要写一张正规的委托书?如果是具体怎么写?请写个详细例子2.通过与A进行通话,获取其欠款并拖延未还的电话录音,可否作为事实证据,以增强胜诉的可能性?

3.我父子二人是给A打工,而欠条是A妻所写,我该将二人都作为第一被告,还是将A作为第一被告,A妻作为第二被告?具体如何排列(很多工友工资都没发,有些人的欠条是A所写,有些是A妻所写)

4.此案2张欠条共计约4万3千多元,诉讼费用多少,是怎么计算的?我已在诉状中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我想知道这些费用中哪些是原告起诉时必须先缴纳或是垫付的?如果怕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应该申请财产保全,那财产保全的申请费是什么时候交?如果胜诉后被告仍不还款,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那申请执行费又是什么时候交?我应该在诉状中具体怎样表明,才能让被告来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等费用?

5. 如果判我胜诉对方仍不还钱我该怎么办?是不是可以申请将对方财产保全?为了防止对方耍赖我该在起诉前申请保全还是在胜诉后申请保全?对方有商务车一辆、别墅一幢、建筑机械若干,申请保全后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在诉讼的哪一步申请执行?以上几种应该按怎样的顺序排列?在什么时机提出申请?申请费用分别是多少?这些费用可以写进诉讼状让被告承担吗?是起诉前都写进起诉状里,还是胜诉后再申请?

6.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找我和解,要求我撤诉,那么我如果撤诉,会返还多少诉讼费?我需要知道我的损失,然后让债务人承担。

第一次通过法律维权,感谢您的认真回答!可能以后诉讼过程中仍会遇到问题,多多叨扰,敬谢见谅!

证据:欠条两张,有欠款人A妻签字、欠款人A妻身份证号码、没按手印、没注还款日期、电话录音数条保存于手机中

债权债务 2018-12-21 01: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因债权债务纠纷而向法院起诉的,原告应该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比例预交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 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追讨借款,具体办法有两个:
    1、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索借款。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受理后一般用公告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时,法院对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作出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后,法院可以通过拍卖债务人房屋、财产,来清偿其债务。
    2、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偿还借款。《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的申请。法院受理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如果债务人重新出现,你就可以要求他还款。如果债务人未出现,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就会据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并同时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此后你就可以向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要求还款,如果代管人拒绝还款,你可以财产代管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强制代管人支付。
  • 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而在此,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任何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5)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 保证人替债务人清偿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能再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即保证人可以以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清偿债务。但是如果保证人在可以主张该抗辩权而没有主张时,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那么保证人就不能再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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