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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在房屋中介办理房屋卖出 让我办理委托公证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时我应当给受委托人几份公证书

房产纠纷 2019-06-07 13: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惯例,买房人买房贷款,开发商为担保方。在开发商拿到小区的大产权证,业主拿到自己的小产权证,业主的产权证抵押给银行,开发商担保贷款则变为抵押贷款,业主交清房款才能领到产权。
      不办产权证的风险:首先,房屋没有产权证不能上市出售或向外出租。应该意识到,现在的房不一定是最终选择,当遇到真正满意的房产时,现在居住的房产如不能出售或出租,很可能成为负担。
    其次,不良开发商可能利用手里的房屋产权证,再次抵押房产;且一旦其破产或倒闭,银行会对其资产(包括业主的房屋),进行清算与清偿。再次,居住时若房产发生意外,业主照样需赔偿。
    由于业主占有使用房屋,房屋所有权虽未转移,但风险已转移至业主;一旦遇到火灾等情况,保险赔偿由开发商领取,但若由于业主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毁损,却应由业主赔偿。
  • 如果是过户需要委托需要公证,如果起诉打官司不需要公证 关于办理不动产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为了规范不动产委托书公证程序,保证办证质量,维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就办理不动产委托书公证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不动产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委托人为委托他人代为处置不动产的单方授权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公证活动。
    二、委托人可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动产所在地或委托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委托公证应由委托人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能由他人代理。
  •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具体依据如下:
    1、《合同法》 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 委托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应亲自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2)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草拟的委托书(我处可提供代书服务)以及与委托房产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按揭贷款合同、购房合同等;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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