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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经济学硕士,但是法律方面不太懂。想咨询您一个问题。老家发生这么一件事,具体是这样的。

赵某在2年前买了一套房子(12万元),这套房子是经亲戚蔡某介绍买的燕某的,今年赵某想装修房子,但是发现房门钥匙打不开了,原来是这套房子被燕某在2.5年前就抵押给了张某(燕某当时借了张某6万元,并承诺1年后还款,如果还不上,这套房子就属于张某),经过赵某和张某协商,张某说:只要燕某愿意还给他的6万元,他就愿意把房子归还赵某。现在赵某一直找燕某,让他返还张某的6万元,但是燕某及家人不断推脱,总是说没有钱,使赵某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找燕某一家,现在感到心力交瘁,不知道该怎么办。另外,燕某有两个儿子,并因为房地产生意欠了很多款项。赵某和燕某之间的交易中间有两个担保人:其中之一就是赵某的亲自蔡某,另一人是蔡某和燕某的朋友。赵某考虑到亲自关系,不太倾向于让担保人蔡某还款。赵某和张某都有房子的一些证件,但是张某的证件更全。

请问这件事应该怎么处理比较合适呢?谢谢!老家发生这么一件事,赵某考虑到亲自关系,请问这件事应该怎么处理比较合适呢?

离婚 2019-05-17 23: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所谓担保是担保的未到期的债务,不存在担保已到期的债务,对已经到期的债务承担担保没有意义,此时的担保可以说的是债务加入。(最高院判例意见:保证人在债务到期后提供的担保,性质上应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这种情况下尽管保证人出具保证书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但在性质上不宜认定其为保证,而应以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来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虽然此批复具有矛盾之处,但毕竟没有废止,仍然具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的担保法》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经济担保的目的  经济担保的目的在于使依亲属团聚移民美国的受益人在进入美国后不会因其某种原因领取或享受联邦、州或地方政府的失业金、救济金、补助金等或其他福利待遇,从而成为公众的负担。  对经济担保人的要求  
    (1)担保人必须是居住庄美国境内(包括领地和属地)之美国公民或美国合法永久居民,年龄至少年满18周岁;  
    (2)担保人在经济担保书有效期内的年收入不得低于联邦贫困线收入的125%。其计算方式是担保人全家人数加上被担保人所得的人数总和,与联邦政府所规定的同样人数家庭的贫困线收入相比所得的百分比,  
    (3)担保人须为申请移民美国的亲属承担全部法律上的财务责任,包括对被担保人和提供贫困公共福利的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组织,负有法律上的责任。  
    (4)在获知被担保人领取贫困公共福利时,提供这种福利的政府组织或其他任何有关机构可以向担保人要求偿还或强迫偿还该笔福利。担保人必须同意服从联邦或州法院对有关的法律诉讼所作出的司法判决。法律追诉有效期为10年。  
    (5)允许被担保入亲属以外的其他人共同或独立担保,但任何经济担保签署人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政府贫困线参考规定(1997年标准):  家庭人口数贫困线标准(美元)  17,890  210,610  313,330  416,050  518,770  621,490  724,210  826,930  担保人的收入证明  担保人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最近3年税单的影印件,以证明在经济上符合担保资格。如果仅凭其收入尚不符条件,则可通过变通的方式以其资产证明具有维持收入的手段。但该资产必须证明可用于资助被担保人。  经济担保的有效期  由担保人所签署的经济担保书的有效期为:从担保书签署日期至被担保入归化为美国公民时为止。或被担保人在美国工作满40个工作分为止。工作分的计算以“社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准,累计计算时间从1996年12月31日以后起算。  对变更居住地址的通知规定  担保人在经济担保书有效期内,如果变更其居住地址,应在变更地址后30天内,按要求通知司法部或其指定机构,并通知被担保人居住地的州政府,如果违反规定,在经过通知或听证程序后,担保人将被处以250~2,000美元的民事罚款。如果变更地址而未通知是在知道被担保人已领取贫困公共福利的情况下,将罚款2,000-5,000美元。  其他规定  担保人如果系美国现役军人(不包括接受训练者),申请其配偶或子女来美,其收入不低于联邦贫困线即可。  被担保人处于极度贫困的状态下,如无贫困福利机构的资助,将不能解决食宿问题,可作为例外处理并报司法部。  被担保人或其子女受到配偶或配偶的家人之残酷虐待而求助于贫困福利机构,将作为例外处理。
  •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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