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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的车辆转让,有转让协议而没有在公司过户,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有责任吗?

交通事故 2018-12-20 01: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事前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其是否有过错来判断。
    1.一般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机动车在转让前都是不合法的,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车辆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购买乙方所有的机动车一辆: 车号:_颜色:_产地:_型号:_发动机号码:__(拓印粘贴) 底盘号码:__ (拓印粘贴)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车款人民币_万元。
    包括三部分: 定金、第一笔车款和其余部分车款。

    第三条:甲方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当日付定金_万元,三日内再支付第一笔车款现金_万元;其余部分车款在该车办理转户手续前全部付清。
    第四条: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笔车款之日,应立即交付无瑕疵的车辆及随车工具。
    瑕疵保证期为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并且保证他人对该车无任何权利要求。
    第五条:办理转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应交付给甲方该车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以及缴税、费凭证。

    第七条: 乙方应保证交付前该车的维护正常,手续完整。
    第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方(授权签字人): 乙方(授权签字人):
    住址: 住址: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报警,由交警队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的结果确定各方的责任及赔偿数额。 对于民事赔偿的部分,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划分。
    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后期治疗费,如果经过鉴定构成伤残的话,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 如果司机与车主是雇佣关系,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司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与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司机追偿。如果车主只是将车出借给司机并无过错,车主对司机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①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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