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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赌场我在他那里赌愽,朋友打电话给我你在干啥,我说在赌博。他被抓了,说电话打给我。还有就是钱输光了。问赌场要了三百。说我开设赌场罪。说我帮忙。法院定我开设赌场罪。

刑事辩护 2018-12-20 21: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最好请律师进行辩护代理。
  • 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 1、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2、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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