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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9??被骗了3000元,骗子主要是以很熟悉的朋友通过qq来聊的,以熟悉的朋友的名义说要要我帮忙给别人汇钱,说那朋友家里人要做手术急用,以他自己的名义汇过去,怕到时候不会好开口还钱,就以我的名义去给汇,不过首先他有转账给我,再汇给别个,网上转账要12小时之内才能到账,说是急用,要我先给汇去钱,我也没想那么多,就先给他朋友汇了钱,后面,又说钱还不够,要我先给汇过去钱,再汇款给我,,我也没钱了,就跟他说,没有了,他就说的很着急的,什么求求你了,帮帮忙呀,尽然要我找我朋友借,还是给加利息怎么的,我就怀疑了,就要他打电话过来说,他告诉我电话掉了,也告诉我了手机号码,正好qq签名上前1个小时上面也写着手机掉厕所了,我打过去电话属于关机状态,我就要他借朋友手机给我打,他说他没有朋友,我就知道了,赶忙联系朋友本人,尽然是个骗局,朋友根本就没有找过我,我是用支付宝直接转到银行卡的,找到银行,银行不予理会,要我自己打95533,人工服务又总在忙碌中,我就去找当地派出所,地址在常德市桥南派出所,派出所那些警察1副爱理不理的样子,也不给我备案,就开始听我说了1下详细经过,说这钱追不回来了,备案也没用,尽然后面给我来句,不是12小时钱才到账吗?,你就在等到12个小时后再来嘛,明明知道是骗子了,还说这样的话,真心明白警察是干什么的了,请问这种情况,还能挽回钱吗?

刑事辩护 2018-12-16 10: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对方构成诈骗罪,建议您报警处理。现在冒充警方诈骗的非常多,还有冒充检察院、法院进行诈骗的,不要相信这些,更不要给他们汇钱,谨防上当受骗。
  • 根据当前公安机关内部警种划分,实际上并不存在网络警察这个警种,而一般被大家所知道的警种有:治安警察、户籍警察、刑事警察、交通警察、外事警察、边防警察、消防警察、警卫警察、专业警种等。大家常说的网络警察,主要有两个层次的概念:一是对履行网络安全监管工作的警察的俗称;二是对一些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平台的俗称。
    基于这样的原因,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实际上网络诈骗犯罪是不能通过网上报案、受理、立案、侦查的,而必须是向案发地公安派出所报案,由其视具体情形按程序实施受理、立案、侦查。
    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管辖的问题,也就是网络诈骗的受害人该向哪里报案的问题,由于一般刑事案件规定是由犯罪行为实施公安机关管辖,但是网络和电话诈骗由一个特殊性——就是犯罪行为实施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基本都不一致,由此造成公安机关、受害人都很难短时间明确犯罪行为实施地,为便于工作,按照约定俗成的惯例,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比较接受的做法是:由受害人实施转账操作地的公安机关受理案件。
    基于此,建议向转账地的公安派出所报案处理。
  •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纠纷案件可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对于欠款追讨的情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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