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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的,我朋友在景德镇浙江路KTV上班,陪唱,陪喝酒。前天,早上7点左右派出所来我家敲门,还大声的说开门,开门~~我们正在睡觉不知什么事,我就起床把门给打开了,进来了十多个人,把我按在墙上,给我带上手铐,我不知道什么是,就把我们给带到?0000??派出所。在派出所里,给我带到询问室,手铐,脚铐都给我戴上。说我朋友在KTV上班犯法,我都不知道犯了什么法,就开始对我用暴力,我说的都是实话,就打~~~打了之后,过了一会又换了个人,我还是说了同样的话,8点左右,后来被带到另一个房间,我和朋友都在一起,后来就问上班的钱谁拿着呢,我说我朋友。后来就不问我们了,有一个人在看这我们,下午三点左右放了我一个朋友,《我朋友管钱》,我们到了五点左右来了两个人说有两种选择,一是拘留,二是罚钱,我说我们有没有犯法,警察说在KTV上班就犯法,我还小,不知如何办就向我们要6150元,我们出来打工的哪有那么多钱,再说老家里人也都知道我们被抓了,也不想家人担心,后来就向我们要了5000元我们身上的钱也被抓我们的人给拿去了,说我们喝水了,不给。我交了5000元我们出来了。我究竟犯了什么法。又没有卖淫~~~~只是陪唱陪喝酒这样也错么

刑事辩护 2018-12-16 13: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妇女卖淫被拘留,对子女上学没有影响。如果子女成人后谋取某些政治敏感职位的,会调查直系亲属的背景材料。  
    2、一般情况下,违法犯罪记录,只有办案机关经过授权才可以查询。  
    3、人生荣誉需珍惜。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一旦有了违法犯罪信息就会终生记录在案,成为当事人永久的”心病“。
  •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
    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我国刑法,如达到组织卖淫罪的处罚条件,按以下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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