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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明租用时间1年,自2014年4月23日至2015年4月22日,租金1000一个月,租用期间,租金可以按照市场波动,双方互相协商。付款方式:3个月支付一次,租赁到期前,需提前一个月支付下次租金。另付押金2000元整,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合同写明了租用时间是一年,那么租赁到期是否为2015年4月22日?先房东以未提前一个月交房租说我违约,是否成立?房东以此想涨房租,要么涨房租,要么退房,不予退还押金,房东此举是否合法?如果我不算违约,房东和我之间房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如何解决此事?付款方式:将押金退还乙方。那么租赁到期是否成立?要么涨房租,要么退房,不予退还押金,是否合法?

合同纠纷 2019-02-27 20: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与二手房房东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必须提前考虑房价上涨等因素,考虑相关的可能结果,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及时办理,避免对方违约。
    为了解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购房者应在购房前向物业、邻居、开发商了解情况,最好到现场看房,并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承担责任作出书面约定。
    购房者要了解待购的房屋是否属于不能上市的房屋,如果是的话,建议不要购买。
  • 参照《合同法》第99条、第100条的规定
    ,若双方所负责任为同种责任,依其性质可抵销的,双方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各自承提的责任抵销;若双方所负责任为不同责任,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可抵触。
  • 您好,到期是否续租应由双方协商,任何一方都无义务配合多方续租。房东再收的一个季度的房租,属于不当得利,您有权要求返还。如果对方拒绝,这种情况,律师介入是比较快捷高效的,一般情况下,一个律师函基本能解决该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律师有其他相关方法,高效便利地问题您解决问题问题的,建议尽快处理,具体情况您可以跟我详细描述一下,希望能够帮到您保护您最大的权益。
  • 一般情况下,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  
    1、诉讼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的,协商确定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2、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的,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3、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当事人无合同解除权,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明确合意解除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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