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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提到房产就比较复杂了,事情涉及到两套房产同父母跟爷爷奶奶。我慢慢把事情讲清楚,希望可以得到法律上的帮助。??早年,我父母参与了单位的福利分房,出了部分资金购的单位的福利房一套。(后经房改,父母成为全产权人。)在2000年(大概,我记不大清了)时,我爷爷奶奶的居住的单位房要拆,并由单位牵头建集资房。单位在集资的时候优先把名额分配给被拆迁户。所以我爷爷奶奶就有一个集资买房的优先名额。(如果被拆迁户不参与集资购房则把名额自动转给其它想买房的人,单位重新分配宿舍给被拆迁户,由被拆迁户按月租住。)这时我奶奶就找到我母亲,希望她得下这个名额去购买住房。但当时并未谈及如果占用名额爷爷奶奶单位就不会负责安置的事情。所以我母亲就出钱购买下了那套集资房。只是交钱后的发票上署名的是我爷爷的名字,我母亲考虑到都是一家人也就没多心说要改名字。在这段房子拆除新建的过程中我爷爷奶奶就在单位安排的房子内租住,按月交钱给单位。这中途我母亲从别人出听来如果占了我爷爷的名额买房那么以后我爷爷奶奶的住房单位就不会管了,以后他们就没地方住了。所以在房子还在建的过程中我母亲就找过几次奶奶商量说这房子我们不想要,这个名额我们也不想占。希望这房子还是可以奶奶她们自己买。把我们买房子交的钱还给我父母。我父母打算用这笔还回来的购房款到别的地方用自己的名字购房。但是一直都是协商无果,事情就一直拖着。后来房子交房了,拿房产证的时候新买的那套房子的名字就成了我爷爷的了。这时我母亲就去找了奶奶继续协商,希望购房款可以还给我父母,这房子我父母还是不想要。但是依然协商无果。后来经过多次协商决定我父母的老房子空出来以后给爷爷奶奶住,不收取任何费用,直到百年之后。然后又谈到新房产的产权归属问题,希望爷爷奶奶那边可以把产权名字改到我父亲名下,因为购房款是我父母出的。这时问题就来了。我奶奶死活不肯改名,各种理由。最后没办法的情况下我父母答应把老房子的产权名字改到爷爷名下,把新房子的产权名字改到我父亲名下。这样才算把新房子的名字更改到了我父亲名下。老房子虽然产权改给了爷爷,但是这只是作为子女孝敬父母让他们有地方住,并未提及老人百年以后的事情。只是说只要来人在房子就给他们住不收任何费用。????事情也就这样一直过了,中途我爷爷去世我奶奶一直在老房子里住着。直到前几天我奶奶来找我父母,说百年以后的安排事情才又重新提到老房子的归属问题。我奶奶的主张是这房子现在户头名字是爷爷的,那就是她的房子,她要立遗嘱。百年后这套房产进行内部买卖,指定卖给我二叔,作价6万。然后钱给她,她会自行处理。目前我父母对这个决定坚决反对,主张房产等奶奶百年后理应还给我父母,不可以进行买卖更不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关键是,当时我父母都考虑到是一家人在很多关键的手续上都没有多留心眼。很多事情都是自己家里人口里协商好的,并没有留下多少书面的证据。所以希望咨询下律师,面对这样的问题在现行的法律以及法律解释下我父母的主张合不合法?如果合法又要怎样合理的维护他们的合法要求?????联系电话;15879090875??徐

合同纠纷 2018-12-17 16: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房产遗嘱,有几种继承方式,《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
    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
    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 你好,
    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父亲去世,其中房产是属于父亲的还是共有财产,需要先确认,之后父亲所拥有的份额的分配按我国遗产法执行。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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