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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与一家公司的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来,因为公司的工作,我需要调到总公司。在此期间,我与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我从总部调到了另一家分公司。2015年,我在分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分行仍与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目前,该分行面临破产,该分行表示,与总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将不参与补偿,并将被分配到其他公司。请问如果我不同意调出,想直接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我能得到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22-03-12 19: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除了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的情况不用补偿,其他情况不续签都需要补偿
  •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需要赔偿,要分两种情况判断: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 员工能否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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