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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得比较多,有劳大家认真仔细地看完前面的背景介绍和后面的诉求问题。以便更好地了解我现在的处境,给我一些最有针对性、具体的建议。谢谢!????2009年10月,本人在我们县城某地段租下一门面,合同期为2年。(门面基本情况如下图:门面总高度为5.2米,下面为正门面高3米,上面高2米用作仓库,正门面与仓库上下为20厘米木板隔断,总门面上楼为房东自住房屋)。????去年10月,合同期满,房东告知其房屋和门面有可能被拆迁,他想把5.2米高度的门面从中上下隔断为两层,上面仓库改为高2.3米,下面正门面层高改为2.7米。这样一来,下面一层依然为门面,上面的仓库就多了一层住房面积,回头拆迁补偿还房时他就能多还一些住房面积。经与房东商量,去年10月份后来又签了半年合同,合同到期日为今年4月15日。????今年3月中旬,我县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已经和房东打了招呼,说这边要拆迁了,但现在拆迁公告还没有出来,具体日期还没定。现在我的房东,想把他的门面进行如上所说的改造了。他对我们的建议是:1、重新在其他地方找门面。2、让我们暂时先搬去,他进行半个月的改造,改造好后,我们可依然承租其门面。针对以上情况,我想向大家咨询请教几个问题:????A、如果门面拆迁,我作为承租人,能得到哪些方面、哪些名目的补偿(请具体告之)?这些补偿是否有一个标准参考,还是与拆迁方、房东当面商议。????B、当初装修花了一万多元,有些柜子是活动的,其他的基本都是固定了,现在要拆迁了,又不能转让,这些补偿是怎样安排的?????C、作为承租人,能获得拆迁补偿的时间期限是怎样的?是否以拆迁公告公示为时间为界定。例如:如果拆迁公告出示时,我依然和房东有合同关系,就可享有补偿;如果拆迁公告出示时,我和房东合同到期了,没有租赁关系了,就不能享有补偿了。????D、在既得利益(明显的拆迁补偿收入)已经明确的前提下,如果合同到期后(4月15日),房东不想与我续签合同了,想把门面收回去(这样所有的补偿就全部是他的了),这时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尽最大的减少自己的损失?????E、就目前这种情况,如想与房东续签合同,可怎样向他提出诉求或建议,如何和他更好的交流,以求共赢。????请懂这方面的朋友或者有这方面经历的朋友,给我一些真诚的建议我,不胜感激,谢谢!

拆迁补偿 2019-01-09 05: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租房合同没到期房东要求收回房屋: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3.具体金额按照房租金额。
    租房合同违约的处理办法:
    1.常见的问题之一是,合同未到期,房客提出退房。
    房东可以同意退房、但同时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合同上假如对此有约定的话)。注意是有权,房东可以放弃权利,但是也可以行使权力。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等实际损失。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另行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所受损失。损失具体数额不能确定的,可以推定为租赁房屋闲置期间或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的租金损失,但长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 与房东定立合同后租客遇到拆迁,如何有效维权
    1、可以选择解除租赁协议,获得相关补偿。在公房承租中房屋拆迁时,如果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达成协议,解除租赁合同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不再给予承租人补偿。
    2、如果不解除租赁协议,在产权置换的情况下,可以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 补偿范围是确定拆迁活动造成的损害中,哪些财产利益是应依法给予补偿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三个部分,即: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收益权。
    (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所谓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①所有权人合法所有;②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依附于房屋而存在;②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③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④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以下特征:①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②收益应当合法产生;③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即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费用,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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