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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我门诊打针没有死亡??到了县医院那里治疗就给死了?????在然后在县医院给治疗死了??县医院说我门诊没有叫那个病人到县医院来治疗??县医院叫家属找门诊???我门诊叫病人家属去解剖???而病人家属又不解剖???我门诊想通过解剖来看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我门诊已经赔偿病人家属24000元???但是病人家属还来打架???洋言说打死我小孩在我门诊打针没有死亡??到了县医院那里治疗就给死了?????在然后在县医院给治疗死了??县医院说我门诊没有叫那个病人到县医院来治疗??县医院叫家属找门诊???我门诊叫病人家属去解剖???而病人家属

医疗纠纷 2019-05-18 11: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病人在医院死亡的。如果病人因为医疗事故去世,产生医患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对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那就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具体的可以有医患双方向本地的医学会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然后具体的一句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主张。
  • 人在医院死了,可能涉及医疗事故。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
    (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3)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1、无论是故意伤害致死、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都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家属应当清楚一个重要原则,无论怎么赔偿,鉴于犯罪嫌疑人的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致人死亡,这种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为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反对并且惩罚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震慑有犯罪企图的人,让其充分明白与懂得犯罪行为的后果与代价。犯罪的人必须依法受到相应的惩处。
    3、如果因积极赔偿受害人直系亲属,在民事方面满足受害人亲属,并取得了谅解书,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那么如果真的有这种法律规定,它又传递的是什么样的价值观念?是“花钱可以买命”的价值观念么?这种价值观念会被其他国家以及本国民众和后代所不齿么?所以,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致人死亡的后果都是比较严重的,为了体现刑法维护社会和谐、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同时亦为了体现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无辜失去生命的尊重。犯罪嫌疑人必须接受法律的惩罚。
    4、取得受害人家属书面谅解,仅为法定的从轻处罚事由。具体量刑标准由受理案件刑事审判合议庭,根据案情,在法定原则内结合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判决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2条、233条、2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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