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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被美容院强制消费后投诉到工商局,但是工商以找不到老板协商解决,且说他们无权去抓人为由,所以此事没有办法解决。请问工商局对这种无证经营的黑店的执法尺度是什么?对我们消费者的处理态度又是什么?工商对其加封的封条当天就被撕掉,店里物品几天后人家私下搬光。像这种嚣张挑战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政府是否应予以严查,否则是否属于放纵行为?如是这样,国家部门是否属于渎职行为?受害群体如此认为是否合理?

工商事务 2018-12-25 13: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1个月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40条,没提前通知你的还可以要求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 强制消费维权途径: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去投诉。
    我们有时候在购买自己所要挑选的物品时,有时候会被进行强制交易行为,并且自己有些时候也不知道有些东西是怎么买下来的。对此,消费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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