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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校方监管不力,教师无资质?,我的小孩在幼儿园被其它小朋友推倒导致骨折,现座谈解决,政府调解人员声称我受害方要承担一些直接的经济损失,称之为“无过错责任”,但这个所谓“无过错责任”应该是伤害人的家长,为什么我受害人有责任呢,并且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教师无资质和对幼儿安全无防护措施),学校要承担主要责任。我想咨询所谓“无过错责任”让我受害人承担一些直接经济损失是不是强辞夺理?

交通事故 2018-12-21 12: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在员工负主要责任的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能被认定工伤,这个需要结合多个方面来看。
    1、需要严格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标准,那就需要判断事故发生的时候是否正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项。这个是认定工伤的标准,而是否符合这个标准,最后能否认定工伤是由工伤认定部门经过专业判断后作出。
    2、需要结合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来看,因为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与划分的责任有关,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工伤认定,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是法定工伤认定的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之间打闹致伤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与学校尽到义务所能防止的损害赔偿的范围相一致,也就是说,这种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有限度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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