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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张10W额度的信用卡透支后经银行催收于2012年5月全额还款,这些钱全是借来归还的。后银行工作人员了解后,给我出了个主意,于2012年5月29号他帮助我套现8W用于归还借来的钱,并帮助我办理了两年的分期付款,因个人原因我还了几期后无法偿还,后因为电话号码更换?又没通知银行(住址未更换,没收到相应的信函,听说一般类似情况会先收到法院传票,我也没收到),我于2014年5月9号在机场被捕,才知道了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0月上网追逃,后家人帮助全额还款(截止被捕时间本息合计:14.6W元)后目前处于取保候审阶段我有以下几点想咨询下:???1,我2012年5月归还了透支款项后,是银行工作人员主动帮我套现的,我在归还了几期后由于失去了收入来源,没了偿还能力,是否构成了恶意透支。???2.听说一般银行催收过程中会有个法院下传票的过程,我住址一直没更换,一直没收到过法院传票这类的,也没公安机关上门来找过我,公安机关直接将我上网追逃,是否合适。???3.我是2012年5月29号办理的为期两年的分期付款,家人帮助还款的时间是2014年5月17号?没超过两年,是否构成了信用卡诈骗。???4.如果我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在量刑方面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谢谢

银行 2018-12-17 00: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属于刑事案件,由银行向公安机关提起诉讼,由公安机关(公检法三家)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以下是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具体规定:
      信用卡欠款不还,是否会被银行起诉而构成犯罪,主要是根据欠款金额和时间确定的,如果是超过两个月的信用卡欠款不归还,且不和银行主动联系,就构成恶意透支,当恶意透支数额达到一定数额后就构成刑事犯罪:
  • 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无论是一般违法性的还是犯罪性的,持卡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标准。  
    1、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催收不还,属于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超过限额透支的,发卡银行随时都可以催收。不归还是指在“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如果持卡人未经催收自动归还或者在催收后归还透支款项的,不以犯罪处理,构成不当透支,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不还的,此称为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发卡行有的规定为1个月。若透支额虽没超过限额,但超过上述期限,经发卡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也构成犯罪。催收后行为人归还的期限为3个月。如果行为人未经催收自动归还或者在催收后归还透支款项的,不以犯罪处理,构成不当透支,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通过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恶意透支信用卡并不一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只是信用卡诈骗罪一个表现,另外在透支数额的认定上还要提醒大家注意,透支犯罪数额是指全部透支金额,而非超过限额部分,透支犯罪数额是指透支金额本身,而不包括利息和罚息。
  • 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避信用卡诈骗,要牢记勿轻信手机信息、保护好刷卡密码、设置支付限额等防范要点。
    常见的诈骗手段有短信通知“亲切”指导、电话联系索要密码、伪造网站诱人上当、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演双簧瞬间调包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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