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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跟A一起做生意,最后一次拉货给货款的时候A说你要是急着用钱就晚一段时间再给吧!就没有给他,因为合作过好几次了,没有合同,也没有欠条(一共价值4万多)。等这批货完了之后和B做生意,钱全部投进去了。结果货款拿不到。当时B和别人也一起做生意,钱拿不回来,被别人告了,抓了起来。钱要不回来,最后没有办法去外地打工赚钱。没想到过了两年,发现被网上通缉,说是诈骗(A一直都知道我的个人情况家庭住址)。11年秋天的时候警方通知回去,当时马上就回去了,因为不懂法,警察说只要交5000块钱的保证金取保候审就可以了,可以离开居住地,只要手机开机可以联系到人就没有问题了。当时就那样相信了,等到回来后,过了一年又叫回去,不然就情节严重,会坐牢。不知道怎么办就把当时签的保证书拿出来看了一下,才发现上面写的是:我局正在侦查合同诈骗案,因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什么都没有写画了一横)监督/交纳保证金五千元。这样写是不是就坐实了我这属于合同诈骗案。也跟对方打过电话,说现在没有经济能力偿还。即没车又没房,也没有固定工作,一直都是打散工。这种情况下会坐牢吗?是不是构成了诈骗罪?我现在一下没有能力全额偿还,可以小部分偿还一点一点还吗?也没有欠条(一共价值4万多)是不是就坐实了我这属于合同诈骗案。是不是构成了诈骗罪?

刑事辩护 2019-05-08 17: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网络诈骗金额不论多少,都构成诈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 被诈骗金额在5000和1万之间符合立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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