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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弟弟刚满十四周岁,在2014年九月三日被刑警队以抢劫罪逮捕,事后我们经过了解,怀疑他是被冤枉的…我们给他请了律师!但律师好像不是很上心,上次我们问他,他说我弟弟翻案了!到里面没重视,律师还说…同我弟弟参与的人里一共六人…五人指正他!到时候我们了解…有一人叫涛涛!他根本就没抓到,怎么会指正了。还有一个人因为年龄每到十四周岁所以放出来了!他说他也是被冤枉的!当时刑警队录口供时威逼利诱,后来我在律师哪里看了他的口供,回来我给他说他的口供,发现本来就不是那么回事。他该怎么办!如果翻供会不会被那里面的警察说成妨碍司法。还有没抓到的那人案发时在老家,要找什么证据证明他的清白。前几日我弟弟的狱友出来是说我弟弟代话出来叫我找苏彪就是未满十四周岁那人!他也是被冤枉的!现在我弟弟犯抢劫罪的证据就只有他们的指正…能证明我弟弟抢劫罪吗?!案子多次到检查院但又返还公安局了!口供上说的像有那么回事!但是我怀疑他们是事先商量的!毕竟案发时和抓捕是不是同一时间…而且我弟弟和他们事先就有矛盾…求助我现在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9-01-10 16: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逮捕后没有时间规定,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一、口供,即被告人的供述,与书证、物证、电子证据等一样,都是证据形式之一;
      
    二、关于口供,《刑法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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