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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再婚男方没孩子女方有个女儿判给前夫的现在男方是独生子能享受单独二胎政策吗

离婚 2019-01-15 07: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离婚,如果孩子年幼,法院一般会判给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但是如果女方再婚,男方提出变更抚养权,法院是否会支持呢?对此,律师表示,双方可以协商。以下是具体分析:
    对方再婚并非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除非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原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再婚并非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仅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该意见又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则应当予以准许。
  •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30周岁,且小孩判给对方扶养。应在妊娠前持申办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二孩生育证》。下面法律为您详细介绍。   再婚生二胎所需条件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30周岁,且小孩判给对方扶养。应在妊娠前持申办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二孩生育证》。   再婚生二胎申办材料   
    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2、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结婚证原件(再婚者须持离婚证);   
    4、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5、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6、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等。   再婚生二胎所需证明   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二)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三)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四)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五)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 单独二胎生育政策如下: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 二胎政策可以这样理解:农村户口的话,头一胎是女的就可以生第二胎,但是前提条件是年满28周岁的夫妇,否则两胎要相隔四年才可以生第二胎。如果头一胎是男的,无论是什么户口都好,只能生一胎。
    这是汉族的基本情况。  少数民族的政策是这样的:少数民族人口是我国人口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也是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少数民族居住区一般人口密度较低,经济文化比较落后。
      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增长很快,为了少数民族的繁荣昌盛和民族素质的提高,近几年来,在少数民族中也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生育政策。
      12种情况能生“二胎”  ⒈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⒊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⒌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⒍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⒎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⒏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⒐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⒑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⒒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⒓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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