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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我刚才从幼儿园的2楼把孩子接到1楼的院子里出了门后,孩子说叫我坐一下他要在院子里玩。我说好,我刚座下去,一抬头一个孩子的奶奶就压在我孩子的身上,当时我想,没事,孩子摔在地上一般自己起来就好了,我还在那里笑,结果孩子起不来,对方起来了没有问题,我过去一看,孩子嘴角出血,非常痛苦。后来去医院照片,医生说骨折,嘴角出血是牙龈的上下出的,我看没有什么问题,我没有告诉医生嘴的事,医生说孩子骨折的地方是在孩子长骨头的地方,有可能对孩子的以后生长发育有影响,开始对方都交了钱检查。后来交住院费的时候,就说责任有可能不是他们的,就不愿意出钱了,要一边先出一半,责任明确了他们再出,有可能还是我的孩子碰上他的,我想问问我真的很生气,这个问题我应该怎么样处理,对方应该负什么责任,。还有幼儿园有没有责任,以后孩子脚有什么影响。我又怎么办。谢谢

离婚 2018-12-24 04: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一、如果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mg/100ml,且<80mg/100ml的,属于酒后驾驶(即酒驾);如果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的,则属于醉酒驾驶。
    二、酒驾机动车 的,应承担行政责任,而醉驾机动车的,则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刑事责任:《刑法》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幼儿园的老师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提醒、注意义务,造成孩子的损伤,您可以主张对方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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