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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老夫妇有四个子女,其中老大是女儿,老二儿子,老三老四女儿。女儿成年后分别外嫁,逢年过节回来探望老人。儿子成家后一直与老人一起居住,并为两老养老送终。二儿子生有两个男孩,老人很喜欢,在世时经常表示房产留给两个孙子,但没有书面的遗嘱。后来老爷爷突然去世没有留下遗嘱,若干年后老奶奶也去世了,但是老奶奶去世前到公证处订立了遗嘱由儿子继承遗产,但其他女儿不知道。两老去世后,儿子按照风俗继承了遗产——主要是房产,老房子没有证件,儿子以自己名字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当时几个女儿都没有意见。老奶奶去世14年后——此时老奶奶的遗嘱订立已经将近25年,女儿突然提出遗产分配不公,要求重新分割遗产。请问法律是否支持重新分割遗产?女儿还是否可以分割遗产。儿子以自己名字办理土地使用证,女儿突然提出遗产分配不公,是否支持重新分割遗产?还是否可以分割遗产。

继承 2019-05-15 08: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实物分割:
    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
    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  婚后继承的父母财产,如果以后离婚,离婚后是否要分给对方一半,要看所继承的财产是依照遗嘱指定个人继承,还是无遗嘱办理的法定继承。
      如果是凭遗嘱指定个人继承得到的住房,就属于婚后取得个人财产,离异时候该住房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
  •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可见,继承人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何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  我国《继承法》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若干意见》虽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但此处的“酌情减少”属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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